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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全面整肃虚假认证市场

——转载于法制日报

 

真假认证鱼目混珠谁在搅浑认证市场

 

违法认证有五大障眼法:

  • 政府部门下属一些“国字头”行业协会拿“认证”字样乱用
  • 一些媒体报道用词不当,把一些评比、评定活动说成是认证
  • 一些厂商在其产品上夸大其辞,滥用“认证”,误导消费者
  • 把对某种产品局部构件的认证,说成对整个产品的认证
  • 一些社会组织及协会没有得到认监委许可,私自从事认证

 

  记者21日在北京大中电器城,碰到一位正在陪父母买空调的马先生。三口人在电器城徘徊了好几圈也拿不定主意。“我原本还挺相信那些标有权威机构认证字样的商品,觉得那都是经过严格检测把关的,可前段‘欧典地板’事件的曝光,连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的‘3·15’标志都出了问题,现在真不知道该相信谁了?”马先生向记者抱怨着。

  的确,今年以来,“牙防组事件”、“数字电视高清认证”,以及目前市场上五花八门的所谓各种“权威认证”,搞得认证市场扑朔迷离,真假难辨。像马先生一样,如今,人们对各种“认证”的权威性已大打折扣。据有关调查显示,“欧典事件”后,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3·15”标志时对其不再信任的达到61%,甚至引发了公众对“认证”业的普遍怀疑。

  是什么原因搅得我国认证市场波澜起伏?认监委法律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一语道出我国认证市场混乱的缘由:“如今,‘认证’这个词太时髦,加上百姓对‘认证’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社会上一些机构便以此钻空子,乱用‘认证’一词,导致真假‘认证’鱼目混珠"。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违法认证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混乱现象。

   当前,社会上一些非认证机构进行的表面上看似“认证”的活动,扰乱了认证市场。如一些中介机构,特别是设在政府部门下,带有“国字头”的一些行业组织及协会,将其对外开展的评价、评定、评比、论证等活动均冠以“认证”字样。如某协会为妇女儿童产品进行推介,在产品上冠以“认证”、“认可”字样。当认监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时发现,此机构的当事人并不懂什么是认证、认可,只是觉得“认证”一词好用。

  一些媒体宣传报道用词不当,将一些评比、评定活动当成认证。如某媒体报道称,“某某通信企业获某国家级协会认证”,文中内容却写的是该公司获得该协会颁发的“质量、信誉双保障实施企业”证书,将国家级一些协会的评比活动误当成认证。

  有的广告商或产品推介部门,为达到宣传目的,随意在其产品上夸大其辞,滥用“认证",误导消费者。如某某健胸产品的宣传广告赫然写道:“该产品由五大权威机构共同认证:诺贝尔化学奖某某技术应用成果、澳大利亚某机构技术支持、某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绿色美体国际研究会认证推荐、卫生部各项严格检验并授予具有丰胸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我们且不说“绿色美体国际研究会”是否有认证资格,其他4家机构根本就不是认证机构。

  还有一些人将认证机构对某种产品局部构件做的相关认证,当成是对整个产品的认证。如近期认监委针对数字电视产品“高清认证”事件特发声明澄清,目前认证机构所做的“高清认证"只是对电视显示器部分的清晰度进行了认证,并未对整个数字电视进行高清认证。而一些人为了推销产品,混淆概念,在一些数字电视机上加施“高清晰”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此外,一些社会组织及协会,虽然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却在没有得到认监委的许可下,私自从事相关认证事宜。如15年以来曾为9种牙膏、牙刷、口香糖等口腔保健用品做认证的全国牙防组,尽管其在推动国家口腔保健卫生事业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牙防组”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又未经认监委许可,其从事的口腔保健用品质量评审工作就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

 

执法利剑直指三类违法认证行为

认监委全面整肃虚假认证市场

一些规避法律的认证行为日益成为监管盲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1日向记者透露,针对当前我国认证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现状,国家质检总局会同认监委组织的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专项执法检查正在全国紧锣密鼓地展开。此次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将持续到10月份。

  据了解,自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公布实施以来,认监委每年都依法开展对认证有效性的检查,根据调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及时注销、撤销和暂停了一批机构和人员的认证资格,惩处了一批认证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真假认证扰乱市场的现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整肃虚假认证市场。据悉,此次持续5个月的执法检查重点针对三种类型:

一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C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信息安全认证、体育服务认证。

二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的,从事第一项以外的评价活动,且评价活动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范围。

三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未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未带有“认证”字样,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认证范围。

  “当前,认证市场仍存在一些监管难点。”认监委负责人坦诚地告诉记者。特别是一些社会组织、协会将本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认证活动,冠以认定、推荐、评比、论证、质量承诺等字样,以规避法律制约;或将不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的一些评价、评定活动,冠以认证字样,致使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无权监管,形成监管真空。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建议,在列入今年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的《合格评定法》中,增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规范的认证机构行为和问题进行监管的规定,以便全面规范认证市场。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制定《合格评定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我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制度化,解决我国目前在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重复管理、多重评价以及程序不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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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意义上的“认证”具有三大特征:

  第一,认证实施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二,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认证的结果直接表现为颁发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和和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要依法向认监委备案。

  认证主要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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