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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加强对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2007-04-01)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自4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当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前述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

    通知对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认证标志备案政策以及认证机构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通知要求,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若不符合要求,认监委将通知认证机构对备案的认证标志进行修改。认证机构应当于3月31日前将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后的认证标志式样提交认监委;尚未向认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当于3月31日前向认监委提出备案申请;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认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认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据了解,通知下发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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